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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年遂川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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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遂川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

根据《吉安市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入闱体检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告》要求,现将年遂川县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体检标准: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,体检费用元/人,医院收取,费用考生自理。体检不合格的,取消考察资格。

二、体检时间:年8月24日上午7:00

三、体检地点:医院(遂兴大道旁)

四、注意事项:

1.体检人员携带身份证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、中性水笔。

2.参加体检的考生,必须在体检当日上午7:00以前到达医院门诊二楼公卫科集中,不按时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体检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
3.体检当日禁食早餐,在抽血、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。

4.怀孕及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受检者,请先告知体检医生,勿做胸部X光。

5.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,需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复检要求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,复检人员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

6.考医院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自我监测和防控工作,并自行佩戴好口罩。

附件:1.健康体检温馨提示


  2.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

遂川县卫生健康委年8月18日

附件1:

健康体检温馨提示

1.上午8:00--9:00为抽血时间。体检者在体检前三天禁饮酒,不吃油腻食物,不吃肉类、高脂、高蛋白食物,以免影响肝功能、血糖、血脂等生化指标等检测结果。

2.检查当天凌晨2点后禁食、禁水、禁烟,必须空腹,做完抽血和B超后方可进食。

3.有晕针的同志,事先通知抽血员,以便我们给您平躺抽血。避免意外发生。在检查过程中遇到躯体不适或疼痛,要及时向操作医生、护士、技术人员提出。

4.女性月经期不宜行妇科和尿常规检查。儿童和孕妇不宜行X线检查。

5.行膀胱、子宫附件B超检查者,晨起后尽量勿排小便,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,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。

6.剧烈的运动锻炼和体力活动会影响到许多检查项目的结果,请您于体检前二天起保持常态活动量,避免剧烈运动。

7.体检结束后,务必请将体检指引单或体检表交至本中心,以便我们粘贴各项检查单及书写体检小结。尽可能将既往的病历资料备好带齐,供体检医生参考。

8.做X线、CT、核磁共振等检查者,宜穿棉织内衣,勿穿金属类饰物的衣服和文胸,检查室须摘下项链、手机、手表、钢笔、钥匙等所有金属物品。

9.体检中遇到不便时,请及时联系体检科护士或其他服务人。

附件2:

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

人事部、卫生部年1月17日印发(国人部发〔〕1号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年3月8日修订(人社部发〔〕19号)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
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,合格:

(一)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

(二)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(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);

(三)心率每分钟5O-60次或-次;

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
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收缩压90mmHg-mmHg(12.00-18.66Kpa);舒张压60mmHg-90mmHg(8.00-12.00Kpa)。第三条血液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第六条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,不合格。第九条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第十条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第十二条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第十四条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第十八条淋病、梅*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

编辑/委科教宣传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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